问题 | 我国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确实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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