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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住户房产过户继承
释义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注销被继承人户籍,办理死亡证明。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死亡证明、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件。有遗嘱的需提交已公证的遗嘱。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书、继承权公证或遗嘱公证书、契税凭证。
    法律分析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拓展延伸
    低保住户房产继承权益保障措施
    低保住户房产继承权益保障措施是为了保护低保家庭在房产继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低保住户在房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为了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加强继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建立监督机制等。此外,还加强了对房产继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低保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这些措施,低保住户房产继承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为他们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结语
    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需要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并办理死亡证明。同时,还需前往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提交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嘱,还需提交已公证过的遗嘱。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文件,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低保住户房产继承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护低保家庭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低保住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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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