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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确定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
释义
    确定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的方法:
    1、不当得利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不当得利与一般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相同。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根据不当得利是否发生在支付行为的基础上,分为支付不当得利和非支付不当得利。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
    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
    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二、丢失物品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一般对于丢失的财物,公安机关是不会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的,要根据是否存在侵占财产不还的情况来立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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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