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该如何处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在工伤事故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以及给付待遇的水平上非常容易发生分歧。由于争议的内容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首先,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提示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收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明十分困难,如果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大量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工伤赔偿也迟迟到不了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而不会让受伤的劳动者一趟趟奔波在申诉路上。用人单位往往不希望把事故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会造成负面影响,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也会相应地被提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倾向于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这样必然损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降低了他们本来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就会与工伤职工发生争议。其次,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再次,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实例开讲]签了“生死合同”免不了工伤责任22岁的黄某从2004年5月到东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00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黄某向东莞劳动保障部门求助。黄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例。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