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如下: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等等。 一、自动投案的行为有哪些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 三、主动投案后辩解是自首么 主动投案后辩解不是自首。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2、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3、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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