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立功和自首合并使用? |
释义 | 自首和立功可以叠加使用,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情节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因此,当事人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时,法院可以叠加使用这两个情节,确定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数量,然后再相加确定宣告刑。 法律分析 自首和立功可以叠加使用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如果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所以,如果当事人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在法院量刑叶可以叠加使用,分别根据自首和立功情节确定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数量,然后再相加予以确定宣告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和立功可以叠加使用,对于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院量刑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节确定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数量,然后再相加予以确定宣告刑。这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因此,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叠加使用,可以为犯罪分子减轻或免除处罚,以期对其进行更为公正合理的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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