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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释义
    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区别所在。
    1、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2、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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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3: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