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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庭审中应对证人证言笔录被伪造的情况?
释义
    庭审中证人证实辨认笔录伪造,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认定笔录程序。辨认是查明案情的方法,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伪造辨认笔录的可能性增大。辨认笔录属于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是对被害人、证人对辨认对象观察判断情况所作回答的书面记录。辨认的分类包括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和尸体辨认。庭审过程中,辨认笔录是否作为证据需根据实际辨认程序和合法性来认定。若辨认程序不合法,笔录不可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
    一、庭审中证人证实辨认笔录是伪造的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辨认是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由于传统上我国对侦查人员给予高度的信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主动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行审查,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主持辨认活动、制作辨认笔录从快、从宽的情况就难以避免,伪造辨认笔录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辨认笔录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通过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就其对辨认对象观察判断情况所作回答的一种书面记录,其性质为书面传闻证据。
    二、辨认的分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庭审过程中,司法机关还需要对辩认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认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辨认程序来进行,涉及到辩认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的情况下,那么的所形成的辩认笔录显然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
    结语
    在庭审中,如果证人证实辨认笔录是伪造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辨认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性质为书面传闻证据。在处理辨认笔录时,需要考虑辨认的分类、辨认方式、辨认主体和辨认阶段等因素。如果辨认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况,相应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机关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对辨认笔录进行认定,并根据实际辨认程序来处理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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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