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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岗工资减少辞职有没有补偿
释义
    调岗工资减少导致员工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支付报酬,员工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年计算。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并正常交接工作,否则可能涉诉。辞职手续包括书面报告、审批、交接、工资结算、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也需赔偿,如未给予,员工可追求法律责任。员工自辞职是否可主张补偿需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调岗工资减少辞职有没有补偿
    因调职位而降低员工的工资,从而导致员工辞职的,这是可以拿到补偿。
    首先,因为员工调动岗位,变相降工资,如果收集到证据之后,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辞职书里列明辞职并非个人原因,并有效送达辞职书,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否则也可能因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失而涉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辞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辞职手续的程序如下:
    1、需要写书面辞职报告,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逐级进行审批;
    2、单位同意离职后,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与劳动者结算工资,单位还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属于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员工,但要给予其相应的赔偿。而且该赔偿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监督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就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结语
    调岗工资减少导致员工辞职,可以获得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调动岗位降低员工工资,员工提出辞职并提供证据,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需要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办理辞职手续包括书面辞职报告、审批、交接、工资结算、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给予赔偿,员工主动辞职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金需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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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