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分公司,主要是指在资金、业务以及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并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在设立分公司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所设立的分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报经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批。 设立企业集团公司规定条件是什么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以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时,需提交以下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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