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过程 |
释义 | 第一审公诉案件的程序是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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