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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离婚无财产如何执行
释义
    债务人离婚后,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如果债务人有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款人逃跑应该如何做?
    尽量查询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这里必须起诉,执行程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会剥夺被追加人的诉讼权利,而被法院不予准许。
    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如果有担保人,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二、丈夫欠债妻子连带责任的情况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7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规定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民法典》第1067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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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6: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