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对企业实行法定竞业限制制度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一般是没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但若是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首先明确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不同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了解的问题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 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二、兼职可以与雇主签协议竞业限制吗 一般不可以与兼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兼职员工很难接触到用人单位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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