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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先予执行有哪些
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范围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满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需同时满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迫切需要实现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先予执行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以及紧急需要停止侵害、制止某项行为、返还购置生产原料款、追索保险理赔费的案件。申请先予执行需满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迫切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先予执行才能真正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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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9: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