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欺诈罪刑罚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诈骗罪的刑罚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分为一般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幅度和罚金金额。一般情节下,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而特别严重情节下,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同时,文章还列举了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定义和示例。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力度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信用卡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伪造、变造、盗用信用卡罪、非法持有、买卖、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对于信用卡欺诈罪的处罚力度,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刑罚可包括罚金、有期徒刑、拘役等。具体的刑罚标准由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信用卡欺诈罪的处罚力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信用卡欺诈罪是一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盗用信用卡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该罪行的惩罚力度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刑罚更加严厉,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或财产没收等。这些刑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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