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1、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2、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欺诈;3、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