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受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另外,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通知、法定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承诺以及实质性变更。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受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并且要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同时,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情形而定,若超过规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以及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等。根据法律规定,以上情形均会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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