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得单独定罪,而是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儿童; 4、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警察成功解救受害者;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外,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被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