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丢了,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