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中工人工伤责任划分比例的研究 |
释义 | 工伤责任在层层转包中的划分与法律保障。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层层转包时责任划分不明确。法院根据情况和协商判定责任,需考虑承包商是否具备用工资格。若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不具资质的承包商,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若分包商具备资质,分包商负责工伤责任。审查承包商的资质能降低风险,确保工伤纠纷时责任明确。法律为用工单位和职工提供保障。 法律分析 1、工伤,指工人在生产劳动及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工伤,其全部的医疗费以及其过程中的所有伙食费和路费等都需要由企业来负担,同时在就医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如果出现伤残情况,还需依法给予抚恤费和工伤补助费等。 2、而在工人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层层转包的雇佣形式,那么什么是层层转包?层层转包指一个工程的承包商以招标或采购的方式在工程中获得工程合同的行为,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之后并不实际对该工程承当责任与履行义务,中标者又再次将工程向其他承包商用上一家企业的同种方式将工程转出去,并也不对工程合同承担实际的义务,并继续这样转,以此类推,就是层层转包。中标某承包商或者制造商,在其工程中,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最终中标或获得合同的行为。 3、而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若是工人因工受伤,对于各级承包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比例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一般视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们的协商意愿来判决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时一般需要判断各级承包商是否具有用工资格,并以此来判定各级承包商需要承担的责任,简单的说,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以及第一次非法转包商肯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工单位非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其他不具有承包资质或者用工资格的承包商时,该承包商在其业务过程中,若是其职工因公受伤,那么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反之,若是分包商具有承包资质时,那么分包商需要为其雇佣的职工承担工伤责任。一般来说,不管下级分包商是否具有承包业务的资质,第一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而当下级承包商不具有相应资质时,工人不但要向第一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依法向其负责的下级分包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此,在实际的建设工程发包以及转包或者各自分包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的审查各级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的承包和用工资格,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降低工程转包的风险,同时在出现工伤纠纷的问题时,才能更加明确的追究各方用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无论是对用工单位还是职工本身,都是有法可依,更加有保障。 结语 在工伤问题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承担工人的医疗费用、伙食费用、路费等,并在就医期间继续支付工资。对于伤残情况,还应给予抚恤费和工伤补助费等。然而,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各级承包商的责任划分比例并无明确规定,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协商来判决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商,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责任;若分包商具备资质,则分包商需承担责任。因此,在建设工程发包和转包过程中,应仔细审查各级承包商的资质,以降低风险并明确责任。这样才能保障用工单位和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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