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对方阻碍探望的相关证据。不让看孩子的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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