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起诉离婚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起诉后,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日内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第三阶段:庭审阶段。这个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明确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1。起草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复印件;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对于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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