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严格来说,股东如实出资是为了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足,增强交易对手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公司不能赔偿的,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