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人提出撤销诉讼符合下列条件: 1、因为不能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 2、第三人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可以参加诉讼而不参加诉讼的,不得提起撤销诉讼; 3、有证据证明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所谓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