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获得的安置房名额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收到的房屋也是个人财产,即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离婚时,共同支付的差价部分可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如果婚前当事人已获得安置房名额,但尚未交付,那么即使在婚后,当事人获得该房屋,该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以收房,那么该房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夫妻离婚,共同支付的差价部分可以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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