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