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依法负有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应平均分担责任。如果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承担连带债务的人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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