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常年零售网点12个: 马尾区尚畋烟花爆竹零售店、马尾区滨宝烟花爆竹店、马尾区林小烨烟花爆竹店、马尾区璘飞烟花爆竹零售店、琅岐经济区晓明烟花爆竹零售店、琅岐经济区月英卫生香店、马尾区昙花烟花爆竹零售店、马尾区江横烟花爆竹零售店、马尾区容灯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马尾区勇者烟花爆竹零售店、马尾区亭江文仙日杂店、马尾区亭江杨清婷日杂店。 临时零售网点2个: 黄连俤烟花爆竹零售点(马尾区马尾镇东方名城假山旁)、陈超平烟花爆竹零售点(马尾区君竹路亿载金城停车场入口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