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未成年人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等,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监护人;
 3、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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