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办法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基本条件,但因相关原因影响未能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要组建物管会。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