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的实施与影响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分类有诉前和诉中两种,若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未立即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弥补损害,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查封、财产冻结、财产扣押和财产拍卖等。财产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财产冻结是指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或消耗。财产扣押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以作为执行标的的保全措施。财产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拍卖,以变现执行标的。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具有财产、存在执行风险以及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适用的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诉前和诉中两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时,可以在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和拍卖等方式,以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用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