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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