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种时怎么解除合同 |
释义 | 1、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 2、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哪些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如下: 1、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交付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3、按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4、按约定提交标的物;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6、担保标的物权利缺陷的义务; 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 8、回收义务,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当回收的,出卖人有义务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回收标的物; 9.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吗 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实践合同是指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32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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