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以股权质押担保债务的,出质人以质押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关于【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以不能向出质人主张其他财产。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债务由债务人承担。风险提示: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具体为以下几点;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