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房屋买卖时,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二)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也应给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三)开发商不应要求购房者接收房屋前缴纳维修基金。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实际收房时,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却一定要先缴纳维修基金才给办理入住手续。(四)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