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 同一双方合同互相负债,且两个债务之间有对等的交换;2. 双方合同是不同时履行的;3.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清偿;4. 先履行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 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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