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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在于:1、确定的时间不同;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3、目的不同;4、标准依据不同;5、使用目的不同;6、等级划分不同。
    法律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两者区别在于: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两者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其次,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此外,两者的目的也不同,伤残评定主要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标准依据和使用目的也存在差异。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在等级划分上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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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