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的审判法官(审判员)和执行法官(执行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内容。 3、方式不同 前者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自己或自己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后者在执行活动中,根据需要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案件人员如对执行提出异议,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