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为:军龄不满3年的,标准为400元;军龄满3年的,标准为600元;军龄满4年的,标准为800元;军龄满5年的,标准为1000元;军龄满6年以上的,标准为1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