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一、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如下: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二、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__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