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