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即债务人可能包括下列几种: 1、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为共同原告。 4、为证人。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 (一)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 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二)诉的分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人,不得另行起诉。 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三)对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对立的。 (四)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五)参诉时间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二、债权人能只起诉次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是否可以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多方面的规制,避免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执行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权益。但制度的当事人、适用阶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区别。 第三人和共同诉讼当事人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立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立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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