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吗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雇佣关系,但不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被雇佣者与雇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务关系下的受害者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 法律分析 一、雇佣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吗 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 因此,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 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者。劳务关系的被雇佣者与雇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佣关系适用工伤保险,而劳务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务关系的雇佣单位与被雇佣者之间缺乏劳动关系,因此不享有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发生人身损害时,仍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的规定进行索偿。因此,在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需要注意其对于工伤保险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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