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应正确理解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二),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事实上,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时效问题不能混同于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争议发生之前超过两年的加班事实,劳动者也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应得到支持。 综合上面所说的,春节期间上班就是看是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两种情况加班的工资是不一样的,但只要按规定支付这笔加班的费用,那么劳动者的权益才会受到保障,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业,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向劳动部门举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