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 先履行抗辩权 ,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法律客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的相关信息。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既是《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条规定,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因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