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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释义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协商,由一方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需要将保管物存放至保管人处或者放在指定地点;而保管人需要妥善地保管,并可按约定收取保管费。
    一、托管物品丢了该如何赔偿?
    无偿托管物品,一般情况下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吗
    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通常需要审查导致货物毁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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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