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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条款在书面合同中的作用及可诉性
释义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会要求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订立、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口头订立等。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能否向法院起诉
    1、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二、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时,应注意其有效性,以免影响纠纷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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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