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兵补登及兵役登记的主旨是为明年征兵工作做准备,对18-22周岁、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补充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亲属或单位代为登记。漏登者需进行补登,户籍变迁者需办理变更手续。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阻挠兵役义务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兵役登记包括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转服预备役、免服预备役和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法律分析 征兵补登,是指对18-22周岁,当年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补充登记。主要是为明年的征兵工作做准备。 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登记的,经当地兵役机关同意,可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往年漏登的,须进行补登。已参加过兵役登记,但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变迁的,须持《兵役证》办理变更手续。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登记的结论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结语 兵役登记的结论:征兵补登是为了明年的征兵工作做准备,对18-22周岁、当年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补充登记。特殊情况下不能前往登记的,可由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户籍所在地变迁的,需办理变更手续。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阻挠兵役义务的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兵役登记包括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转服预备役、免服预备役和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