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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裁定有哪些
释义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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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