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界限 |
释义 | 在偷税罪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几个界限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80%以上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正确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偷税与漏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后者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而发生漏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物制度或因工作粗心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区别两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故意,偷税是直接故意的行为,而漏税则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由税务机构依法补征所漏缴的税款,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3.偷税与挪用税款的界限。有些纳税人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常将应缴纳的税款不上缴,随意挪作他用,造成税款无法按时缴纳,这种挪款的行为与偷税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用意不同。如果挪用税款是为欺骗、隐瞒应纳项目和经营利润,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则应以偷税罪论处;如果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挪用税款,待资金周转后便及时缴纳税款的,不应作为犯罪.则应作为违反财经制度处理。 4.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如果纳税人仅仅向税务人员行贿,并没有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则应按行贿罪处理;如果纳税人在行贿的同时,又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则应按行贿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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